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在我们生活中,如果在争议的之前或者是之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仲裁协议,不过仲裁协议的成立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国晖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协议的内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三、仲裁协议范本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仲裁协议成立的需要一定的条件。